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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4-05-10 体育膜结构

  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为充足表现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发挥案例引导、宣传警示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9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案案情简介:2023年3月,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某软件著作权人关于我市两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投诉件。

  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为充足表现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发挥案例引导、宣传警示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9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3月,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某软件著作权人关于我市两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投诉件。

  经查,两家公司未购买某软件版权,但各有4台计算机安装有复制侵权软件,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扰乱了正常的软件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荆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软件复制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基于长时间的习惯,大众对于软件侵权缺乏正确认识,本案对于打击软件盗版侵权有着很好的示范,也是一个很好的普法宣传。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安装著作权人的软件,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害。鉴于两个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主动卸载相应软件,并联系著作权人购买正版软件,努力达成协议合同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5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有关的资料。京山桥米协会举报钟祥市某米厂(以下称当事人)生产销售到京山A超市的××牌大米产品在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桥米”字样,涉嫌侵犯“京山桥米”商标注册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牌大米产品系列中,有一类品名为“××桥米”,该名称以最大字体标注于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当事人在没有获取京山桥米协会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桥米”作为商品名称,与“京山桥米”商标构成近似。当事人明知“京山桥米”是京山桥米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实现用户需求,自行设计并委托别人制作了标称“××桥米”的包装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典型案例。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案件线索后,通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移送到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对侵犯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彰显了同保护、严保护、快保护的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案情简介:2023年6月5日,哈尔滨A公司品牌维护专员张某到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分局报案称:荆门市B公司在使用轴承时发现质量上的问题,经核查发现与B公司有业务合作伙伴关系的武汉C公司存在虚构A公司授权分销商身份,向B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轴承的违法事实。

  经查,C公司通过伪造A公司授权委托书和结业证书的方式,虚构授权分销商身份,向B公司共计销售70万元左右轴承。经原厂鉴定,案发时存放B公司仓库还未使用的10万元左右标称A公司轴承中,有5万元左右的轴承不是原厂生产,系C公司魏某林、魏某飞等人在山东、河北等地采购小作坊生产的三无轴承后,通过更改商标标识、伪造质量合格证的方式,包装成A公司生产的轴承,再销售给B公司从中非法获利。魏某林、魏某飞到案后,对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典型意义:魏某等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给使用单位生产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该案的成功侦办,保护了知名注册商标使用权,有效发挥了刑事打击的震慑作用,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案情简介:董某伪造十余种注册商标贴膜,并销售给张某、龚某夫妻,邓某从张某夫妻处购买假冒商标后经刘某、凌某介绍销售给他人。公安机关在龚某处查获董某非法制造、销售的注册商标贴膜140箱。经鉴定,12种177万余个商标贴膜系假冒产品。2021年10月,京山市检察院以董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提起公诉。2022年4月,京山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2022年8月,因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京山市检察院将公安机关另案侦查的龚某、张某等5人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移送东宝区检察院办理。2023年5月,东宝区检察院依法对龚某、张某提起公诉,对刘某、凌某、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与其他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前沿性问题层出不穷等特点,对办案人员业务能力、知识储备提出更加高的要求。本案中,东宝区检察院作为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第一批试点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同时,落实“反向衔接”新途径,向行政主任单位制发检察意见,要求对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销售侵权产品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案情简介:2021年,A公司聘请钱某等人组成团队对公司购买的游戏引擎源代码进行深度研发。在保密协议及源代码交接协议中,A公司明确要求,未经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和使用该源代码,不得利用该源代码牟取私利。当年5月,钱某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股东D初步取得引擎推广和运行合作意向。5月18日,钱某向D提出以个人名义与B公司合作的意见,D表示同意。5月19日,钱某在A公司微信群中以对赌协议不合理、公司未兑现承诺为由公开表示离职。次日,钱某及小组成员与A公司总经理在办公场所发生争执后离职,未将引擎源代码及之前备份的源代码归还A公司。5月29日,A公司发出书面声明再次告诫钱某及小组成员源代码不可复制和泄露。后钱某及小组成员与D合作研发新游戏引擎,研发中大量使用之前备份的引擎源代码。A公司将钱某诉至法院。经鉴定,A公司引擎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钱某的行为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A公司商业机密予以使用,并造成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商业机密是企业核心资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作为全市首例侵犯商业机密犯罪案件,本案的审理有力推动了荆门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现代化进程。

  案情简介:2023年3月8日,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京山市公安局举报,称其公司发现近期有人未经允许,通过QQ购买针对该公司《大线》游戏的外挂,并以此牟利。

  经查,发现网民A、B制作和售卖针对《大线》游戏的外挂,该外挂可以绕过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注入游戏进程,通过获取并修改游戏内存数据的方式,实现各种自动登录、自动任务、自动刷图刷怪等违规功能,破坏游戏平衡性和别的玩家的游戏体验。经前期侦查,已掌握网民A、B的实际身份信息为周某、杜某。两人利用制作、售卖外挂程序,使用外挂刷游戏币进行贩卖等方式牟利。周某到案后,对售卖《大线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典型意义:该案是公安机关从严打击网络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为以复制游戏源代码制作运营商同类游戏的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公安机关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1日,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件称,消费者于12月6日在京山市宋河镇某服饰中心(以下称当事人)花费149元购买了一件皇家金盾品牌的休闲裤,经查询后质疑购买到假货,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

  经查,当事人待售的56条男裤标称皇家金盾西裤/休闲裤。“金盾”商标由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于1997年4月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第979551号。2023年12月15日,深圳市金盾服装有限公司出具了《协助辨认函》,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皇家金盾西裤/休闲裤非公司产品。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没有索票索证,明知价格低可能不是正品服装,为了达到增加销量的目的,仍然购进销售,主观存在故意。鉴于当事人能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明知违法而妄为,最终害人害己。本案的查处既是对部分市场之间的竞争参与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的警示教育,也是对为他人制假售假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严厉警告。

  案情简介:C合作社于2012年从国外引进高糖低酸柑橘进行改良,改良的柑橘一上市便受到青睐,C合作社将其命名为“DD柑”,“DD柑”在省内获得多项农产品金奖,并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DD柑”)和绿色食品认证。2018年“DD柑”作为注册商标获准注册。后经核准,C合作社将“DD柑”注册商标转让给A。A发现B在其淘宝网店销售标有“DD柑”商标的柑橘,认为B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B在“DD柑”文字被注册为商标前已在种植和销售该柑橘,对DD柑品牌的宣传推广作了相应贡献。其2019年11月在淘宝网开设网店,提交有C合作社“DD柑”商标注册证、某组织颁发的“金奖农产品”荣誉证书等材料,产品包装盒为经C合作社同意的统一版式印制,可以认定B在经营过程中,取得了C合作社的同意。C合作社于2019年2月将其转让给A,但无证据证明B对该转让事实明知。A也未举证证明其将受让“DD柑”注册商标的事实向合作社成员进行过披露或向“××DD柑”地理标志范围内种植或销售该产品的公众进行了告知,也未举证证明提起本案诉讼前向包含B在内的其他种植、销售主体提出过不再使用“DD柑”文字商标的要求。故B不具有侵犯A商标权的故意。因此,法院不支持A的诉求。

  典型意义:该案平衡了商标权利人和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利益,避免了区域内潜在的商标权利人与地理标志使用人之间的侵权纠纷,拥有非常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助于区域内经营主体健康有序竞争和地方农村经济整体发展。(本案“DD”为商标代称,“××DD”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代称)

  案情简介:甲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公司经营卡式气瓶产品,并于2017年12月经核准注册“鄂AA”商标。经过多年经营,甲公司及其鄂AA品牌的卡式气瓶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乙公司系甲公司在湖南的代理商。后乙公司受让了某公司的AA商标,并于2018年12月经核准注册了“湘AA”商标。2021年9月9日,经甲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湘AA”商标宣告无效。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局关于准予商标注册的决定对于商标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均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因信赖商标注册部门的决定而实施的相关商标使用、许可、转让或者保护等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因为注册商标之后被撤销或无效而使得原本合法的行为转变为侵犯权利的行为,否则基于注册商标而进行的各种市场活动将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利于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但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即明知其申请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则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核准注册决定的信赖利益便不存在,在先的权利人可以主张在后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75万元。

  典型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本案明确了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的商标注册人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利。(汪兵洋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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